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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委关于转发《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在汽车客运站设置GPS及行车记录仪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应班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成交发[2006]676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掌握和监控我市营运客车的运行动态,严肃查处和纠正营运客车超速、超时、串线经营等违章违法行为,加强客运车站的安全源头管理,现将《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在汽车客运站设置GPS及行车记录仪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应班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的通知》(川交函(2006)5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汽车客运站安装GPS监控设备的有关准备工作。从即日起,我市已安装GPS的客运企业要立即与车站衔接参营车辆台数,并通知GPS营运商在车站提供的电脑上免费安装监控和分析软件,赋予车站相应的监控权限。各车站要迅速落实安装地点、GPS监控平台设备、通信线路等有关事项,力争今年“十?一”黄金周之前,我市所有一级车站全部安装完毕。
  二、加强客运车站的安全源头管理。各车站要充分认识到对参营车辆实施监控后所承担的重要安全责任,必须落实专门的部门、人员做好此项工作,建立监控台账、公示记录、抄告通知、因GPS不能正常工作的车辆停班记录等档案,以备交通、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和事故倒查中责任的划分。
  三、运输企业是本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对本公司在各车站参营客车和旅游客车驾驶员爱护GPS车载终端的教育责任、培训责任、使用和管理责任,承担对公司各级GPS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的维护责任、对GPS运行动态的监控责任和对超速等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的查处责任。车站负责配合和协助参营企业对在车站参营车辆运行状况的监控,主要协助监控参营车辆的GPS是否正常,并将发现的车辆超速、超时、串线经营等违规违法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在车站内公示并抄告给参营单位,同时按照车站与参营企业间的参营协议做出处理。
  四、我市一级客运站在开展该项工作时,首先监控从我市发班的高速客运、跨省超长客运、单边行程在200公里以上的成都籍(川A)客运车辆。在对这三类客车安检时,车辆上一趟次GPS的运行状况记录作为“五不出站”的检查内容。
  五、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强对车站与参营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车站在GPS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掌握GPS系统监控违规信息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评记录。对未能按要求实施GPS监控或利用监督职能不公平安排班次的汽车客运站,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记入客运站质量信誉考评档案。
  六、各区(市)县交通局和运管机构、有关企业要注意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书面报市交委安全处,以便统筹协调。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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