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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十一”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使广大群众愉快放心地过好节日,做好“十一”黄金周和“百姓生活游”相关商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十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全市从2006年9月20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各区(市)县物价局要认真组织,集中力量开展此次市场价格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成价检(2006)183号文)的落实情况。加大对通过公布虚假价格信息欺诈消费者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2、中秋节前重点检查月饼销售是否做到价签、价目表齐全、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旅游景点价格(收费)执行情况,重点是都江堰古堰风景区、青城山、龙门山(银厂沟)、丹景山、花水湾、西岭雪山、天台山、朝阳湖、石象湖、成都野生世界和市内的武侯祠、杜甫草堂、永陵等景区(点)。旅游景区(点)及其周边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旅游服务经营企业是否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成价检(2005)217号)规定明码标价。
4、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码头、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医院、机关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点)和临时占道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收费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场、餐饮、茶楼、娱乐(服务)宾馆、酒楼的配套机动车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5、大中型商场(含连锁超市)、通信、餐饮娱乐、家电零售、零售药店等行业在“十一”节日期间热卖热销商品以及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欺骗或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和其它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6、美容美发业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在节日期间促销优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7、公用电话收费,公厕收费,出租车收费,公路客运票价,零售药店价格执行情况。
8、成品油(包括汽、柴油和液化气)价格以及与成品油相关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情况。
三、检查分工
1、市局检查分局各科按区域分工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抽查市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收费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重点是临时占道停车场和客运汽车站内停车场;每个检查科在市区内商业繁华地段抽查2-3个非机动车停放停放场(点)的价格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各检查科按区域分工抽查城区内在销楼盘和旅游服务经营企业各门市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和价格行为。
2、五城区(含高新区)重点检查本辖区内各类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是否按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机动车停车场及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收费,是否在醒目位置使用统一监制的价目牌明码标价。
3、市总工会职监总站要集中力量,积极主动配合五城区物价局认真搞好市区内的各类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公厕、公话收费检查。
4、都江堰、大邑、彭州、邛崃、蒲江、金堂等区(市)县要认真搞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及其周边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检查工作。
5、各区(市)县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检查辖区内在销楼盘、美容美发行业、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月饼销售、商业繁华地段、大型农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和价格行为;检查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四、检查的几点要求
1、今年“十一”国庆节日期间适逢中秋佳节,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加强领导,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开展,积极宣传价格政策,集中力量开展好这次节日市场价格大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使群众愉快祥和地欢度佳节。
2、五城区(含高新区)要积极配合市局在商业繁华地段抽查2-3个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检查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车辆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检查,对乱收费和不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的停放场(点)管理者(社区服务中心或主办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确保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范、有序。
3、各区(市)县在节日期间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值守,放假期间要坚持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要认真受理价格举报,健全快速处理机制。
4、在开展节日市场检查期间,各地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提高消费者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教育、警示价格违法者,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区(市)县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综合科)。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