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44号
各县(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设立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153号),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自2003年2月10日开始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5区实施后,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市政府决定,将专项贷款实施范围从4月1日起推广到全市各县(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和鄞州区政府务必把开展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根据甬政发[2002]153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2号)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操作办法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23号)要求,各县(市)和鄞州区与相关商业银行一一对口实施专项贷款,其中市工商银行对口象山县、市农业银行对口宁海县、市中国银行对口奉化市、市建设银行对口慈溪市、市商业银行对口余姚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对口鄞州区。各县(市)和鄞州区政府要抓紧时间与对口商业银行、市各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沟通,共同商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工作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建委、民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传达到下级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部署,并主动配合各县(市)和鄞州区政府做好实施专项贷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县)市和鄞州区政府与各对口银行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发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保证受理专项贷款申请的基层单位落实专人专窗,做到热情高效服务,使这项工作真正惠及下岗失业人员。
四、市政府将于3月20日前后召开会议,专题听取扩大专项贷款实施范围的准备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