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3]7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行为,减轻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费用负担,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地产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地产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地产转让手续费和地产租赁手续费。地产转让手续费只对存量房屋和土地资产转让时收取;地产租赁手续费是对房地产出租收取的手续费(作住宅出租除外)。
三、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地产转让手续费。存量住宅的计费地价总额按住宅所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证上标明的土地面积相乘的积计算确定;存量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及土地资产按评估确定的地价总额为计费依据。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地产租赁手续费。计费地价总额按土地所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证上标明的土地面积相乘的积计算确定。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由出租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四、对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地产交易手续的,交易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五、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产转让手续费标准
10-20(含20) 200
20-50(含50) 300
50-100(含100) 600
100-500(含500) 1200
500-2000(含2000) 2500
2000以上 4000
浙江省地产租赁手续费标准
1-3(含3) 60
3-10(含10) 100
10-50(含50) 200
50以上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