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3]61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司[2002]353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经研究,同意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律师、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0]183号、浙财综[2000]50号)同时废止。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