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3]38号、浙价服[2003]46号
杭州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准320国道石塘收费站统缴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交[2002]47号)、《关于要求核准320国道石塘收费站统缴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02]191号、杭交[2002]53号)和杭州市交通局《关于320国道石塘收费站统缴费标准核定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对杭州石塘公路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杭州石塘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