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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8 生效日期: 2003-02-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3]4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办公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普通高级中学在招收择校生时可以收取高中择校费。

  二、统一规范高中择校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对高中择校实行“三限”的要求,从2003年秋季起,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人数:择校生应列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的20%。
  (二)限分数:择校生录取必须有统一的分数线,其分数线由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限钱数:择校生缴纳的择校费标准按生均教育成本确定,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规范择校费以后,严禁收取各种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费款。学校的择校费收入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集中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四、除上述规定的择校费外,2003年秋季入学的高中新生(含择校生)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原制定的普通高中招收计划外学生或扩招生等收费一律取消。高中新生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标准由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浙价费[1999]119号文件的规定整顿规范,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综合高中第一、二学年执行普通高中收费,第三学年分班后分别按普高和职高收费执行。

  五、高中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对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学生毕业。

  六、强化收费监管。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教育、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本地区高中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高中招生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高中招生计划,并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公布收费标准。各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向学生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必须详细列明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接受社会、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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