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价函[2002]4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铁路货物托运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继续收取铁路货物运输代办组织服务费的请示》(成运指[2002]3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规[2000]1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成价函[2001]40号文批准其收取“代办服务费”现收费试行期已满,为保证我市铁路货物代办托运组织协调工作的开展,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铁路货物运输代办组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货物整车、集装箱和零担,按到、发吨位每吨0.10元收取;2.行包货物按到、产总重量每公斤0.02元收取。
此收费主要用于为代办托运组织提供市场货源组织服务,运力结构调整服务,企业急难、大件运输服务,交通联运服务、集装箱运输服务、行包托运服务、整车及零担运输服务,疏港疏站服务,货物托运市场协调服务等,同时也作为开展代办证照、资格认证、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项工作的补偿。
运输组织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各项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你办收到此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