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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物价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财政局浙江省衢州市教育局浙江省衢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衢价费[2003]13号

市直、柯城区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21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标准
  自2003年春季开学起,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从55元调整为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从85元调整为110元。为促进教育现代化,对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可加收每生每学期20元的杂费。
  农村中小学(指村小、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的办学点和省重点扶贫乡镇的中小学,下同)的杂费标准仍按衢价费[2000]153号、衢财综[2000]173号、衢市教计[2000]127号文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标准执行,即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4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
  特殊教育学校不收杂费,只适当收取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另行确定。
  跨学区借读的办法、借读费收费标准及免收借读费的对象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重申借读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

  二、严格代管费管理
  代管费标准: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160元,小学(3--6年级)每生每学期1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80元。
  城镇中小学的代管费仍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农村中小学仍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课本是指义务教育教学必需的直接发给学生的课本,具体以省教育厅、省出版总社下发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为准(列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点的学校教材可按改革试点的要求)严格控制,严禁学校或班级统一征订或购买目录以外的课本和资料;音像教材是指配套义务教育文字教材的音像出版物,具体以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办审定的目录为准;作业本是指学生个人使用的完成教学任务必需的作业本练习本;讲义是指按教学大纲要求必须由学校统一整理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知识的资料;班会费是指按要求必须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所需的费用。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管费清单,并实行多退少不补。

  三、规范住宿费和学校代办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标准仍按衢价费[1998]17号文规定执行,对设施设备确实改善或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另行报批。学校代办校服、提供午餐等服务,必须根据自愿原则,并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事后公开收支帐目,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代办过程中牟利或变相牟利。重申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准代办学生保险。

  四、严格管理各种面向学生的收费培训班
  重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举办各种收费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各种办班活动。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课外培训班,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参加,不得通过培训班上课或补课。

  五、认真落实扶困助学、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
  少数民族小学生免收杂费。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子女和未成年孤儿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因病因灾等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实行收费减免,杂费减免比例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规定的10%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子女的收费等也应酌情予以减免。

  六、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
  各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对治理乱收费的认识,认真执行国家、省一系列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和规定,切实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开学前各校要将本校中小学的收费向社会公布,发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开学通知书中应列明收费的详细清单,学期结束应将代管费及代办费开支情况以明细清单形式告知每位学生家长,接受社会监督。各校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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