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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2-05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成价费[2002]4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市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迅速,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对提高学生入学率,满足不同层次家庭择校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各类学校增多,生源竞争加剧,加之部分办学者指导思想不明确,使其办学存在一些问题,留存着较大隐患。根据省物价局川价费(2002)8号通知,要求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加强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历学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中小学学校)、民办职业学校。

  二、民办学校收费继续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我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以政府指导价的形成实行最高限价,并分级管理。即: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经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三、民办学历学校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学费、住宿费(含公寓住宿)、代管费。禁止使用建设费、借读费、调剂生费、捐资、赞助等各种名目实施收费。严禁收取教育储备金。

  四、民办学历学校在申请审批学费、住宿费时,应加实提供学校建设成本(或租金)、生均培养成本,招生计划等相关资料。

  五、物价部门审批民办学历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依据办学成本并适当考虑其滚动发展制定最高限价。但属于公办民助的学校,成本中应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制定。制定收费标准应进行成本论证。
  代管费为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而统一由学校代办的费用,本着代收代支,不得赢利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

  六、民办学历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必须按学期或学年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允许学校以任何理由一次性收取。在物价部门确定最高限价后,学校应制定当年具体收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学生收费。每一届学生的学费应保持稳定,不得中途涨价。学校必须制定出合理的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规定。

  七、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退费规定)未公布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付。

  八、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学历学校推行入学协议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学校、学生以及学生监护人几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特费用的收到,学生退学、休学及其费用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协议的终止、变更、解队等有关事项,用合约的形式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有序发展。

  九、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应对民办学历学校的收费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进行重新审批。此次收费重新审批,着重在于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收费一律稳定在2001年的水平,不得因此调高学校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坚决纠正。

  十、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中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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