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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灌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2002]34号
成都市交通局,成都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成灌高速公路申请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成交公路(2001)493号)收悉。
  成都至都江堰高速公路全长40.44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标准建设。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总投资为8.49亿元,其中:股本金3亿元,贷款5.49亿元。工程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该项目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灌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川办函(2000)149号)同意,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计(2000)121号文批准按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性质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期从2000年7月20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灌高速公路调整收费标准和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川办函(2002)11号文精神,就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灌高速公路作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根据试收费情况,收费基价标准由0.37元/吨·公里调整为0.50元/吨·公里,并按5%依次降低二至五类车收费价格(具体收费价格见附件2)。
  三、收费期限:从2000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共30年。正式收费从2002年2月5日起。
  四、收费管理:收费工作由成都市交通局领导,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收费、经营管理。
  五、收费站设置:在主线K2+250M和K38+125M设置收费站2个。在郸县、安德、石家、崇义设匝道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限制在150人以内,着收费服装人员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件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章的成都成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通行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费和经营期内必须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收费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灌高速公路调整收费标准和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川办函(2002)11号
  2、成灌高速公路区间收费价格表
  3、成灌高速公路车辆分类表
  附件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灌高速公路调整收费标准和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成灌高速公路调整收费标准和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川交公路(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灌高速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原0.37元/吨·公里调整为0.50元/吨·公里,即一类车由现行的15元/车·次,调整为20元/车·次。收费期限从2002年2月1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含试收费期5个月)。具体事宜由你们联合行文。
  附件2:
  成灌高速公路区间里程表  单位:公里
  成都
  4.85  郫县
  11.13  6.31  石家
  19.00  14.17  7.86  安德
  29.16  24.33  18.02  10.16  崇义
  40.44  35.61  29.30  21.44  11.286  都江堰
  成灌高速公路区间收费价格表  单位:元
  一类车  成都  5  10  20  30  40  二类车
  5  郫县  5  15  25  35
  5  5  石家  10  20  30
  10  10  5  安德  10  20
  15  15  10  5  崇义  10
  20  20  15  10  5  都江堰
  三类车  成都  15  30  45  70  100  四类车
  10  郫县  15  35  60  85
  20  10  石家  20  45  70
  35  25  15  安德  25  55
  50  40  30  20  崇义  30
  70  60  50  40  20  都江堰
  五类车  成都
  15  郫县
  35  20  石家
  60  45  25  安德
  90  80  55  30  崇义
  130  110  90  70  40  都江堰
  备注:1.按0.50元/车公里计算各区间收费标准。
  2.2--5类车依次降低5%。
  附件3:  车辆分类及车公里收费基价标准表
  车辆类型  车辆分类标准  折算(含30卧)  车公里收费
  吨位(吨)  基价(元)
  一类  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  1  0.5
  客货车  1吨(含1吨)以下货车.
  二类  9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20卧(含20卧)以下  2  0.95
  客货车  卧铺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
  三类  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含30  4  1.8
  客货车  卧)以下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
  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  51座(含51座)以上客车;31卧(含31卧)以上卧  6  2.55
  客货车  铺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  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8  3.2
  货车
  注:1、总重量超过25吨的重型汽车,须按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行。
  2、所有车辆的吨(座)位核算均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数为准,无核定座位的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载质量核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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