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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环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3]5号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货运代理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请示》(杭铁分营函[2002]294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浙江环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有利于铁路代理服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意你公司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价格试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货主自愿委托的基础上,你公司应与货主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内容开展代理服务,不得强制代理并收费。

  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公督。

  四、本复函自2003年1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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