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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247号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成都市收取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费的申请报告(成财综[2001]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1、凡因房屋装饰装修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涉及墙、梁、板、柱及明显加大荷载)的,由申请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缴纳房屋安全结构鉴定费。并接受结构安全审查和管理。
  2、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中规定的原危房鉴定费的范围和对象。
  二、收费标准按表执行。
  三、收费单位需到成都市物价局办理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内容,实行亮证收费。
  四、其余市、州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规定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附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标准
  收费  计算  计算面积和方法  收费标准(元)  收费单位  缴费者
  项目  单位  木.砖木  混合  钢混.钢
  住宅  套  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250  300  350  区房管局  申请房屋装修
  (处)  6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0.8  1  1.2  的产权人或使
  非住宅  套  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  350  400  500  市房屋安  用人
  (处)  4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1  1.8  2.6  全鉴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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