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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 2001-11-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2001年11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3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即:“开设化妆品专卖店,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备案。”

  二、删去第十六条,即“首次进入我省经销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代理商应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字样。
  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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