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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108号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保险费用支出管理,根据《湖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保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机动车辆(包括小汽车、大客车、面包车、工具车、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投保单位的各类机动车辆均按非营业用车投保,保险险种原则上定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三种。其余投保险种可由投保单位自行决定。
  属财政供给的车辆必须按供给标准投保险种。

  第四条 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试行统一保险的主管部门。
  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本试行办法的实施。
  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本试行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形式,每二年确定2家保险机构作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并与其签订定点保险协议书。

  第六条 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定点保险机构的招标工作。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并督促投保单位按时办理投保手续。
  (三)对定点保险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服务承诺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之间因服务问题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投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湖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保险机动车辆清单》,并及时到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按原资金来源渠道,交纳保险费用。

  第八条 定点保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定点保险协议书的约定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承保、理赔及其它服务承诺。
  (二)确定专人负责定点保险工作,并实行上门服务,同时建立定点保险专户档案,每季初将各投保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 (清单)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有权拒绝投保单位提出的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要求,并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凡不到定点保险机构投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保险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扣减其当年财政拨款,并不予报销;
  (二)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准列支。

  第十条 投保单位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未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自行处理的,财政部门应扣减其相应经费。凡未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费用的,财政部门应扣减其相应经费。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定点保险的情况作一次通报,对统一保险车辆全年无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在原车辆保险期限届满后,应主动通知定点保险机构上门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投保单位首次与定点保险机构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时,统一将保险期限签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后新车购入时按年度调整。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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