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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衢州市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的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86号)和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十五'期间浙江省地方志工作计划纲要》精神,现就我市新一轮修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系统记载一定时期本区域和本部门的真实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力求把志书编成'经世致用'的资料性著述。

  二、实施目标
  要弘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界参与和编纂委员会实施的成功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精心组织,争取在2005年之内,完成衢州市和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等5部政区总志的续修和出版任务,衢江区完成衢县续志的编纂和出版任务。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编纂部门志、专业志或乡镇志等。

  三、实施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修编地方志工作,把修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修志工作;各级地方志编纂小组及全体编纂人员一定要树立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以确保新一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界限,前后内容连贯。编修续志既可以前志的记载下限为上限,也可从实际需要出发把上限酌情上溯;根据全省统一规定,市、县两级政区总志的记载下限原则上定于2000年底。
  (三)集思广益,慎重修改。各种志书初稿形成后,必须由各级地方志编纂小组认真组织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精心修改。修改定稿后必须按规定呈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新版市、县两级政区总志既要有纸型版(附索引),也要有电子版。
  (四)坚持修用结合,经世致用。市本级继续编好年鉴,各县(市、区)必须在近两年内启动年鉴编纂工作,实现编鉴、修志和作史相统一的新格局(鉴,是指年鉴;志是指多年鉴;史是指史书,是鉴、志的延伸和升华);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修志和用志结合,经世致用,努力做好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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