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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面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2 生效日期: 2002-12-0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通[2002]13号

为进一步深化市区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3月1日零时起,市区范围内一律实行遗体火化。

  二、禁止遗体土葬。违反规定土葬的,将强制起棺火化,所需一切费用由丧户承担。

  三、市区范围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丧户可将骨灰存放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室(堂)或公益性墓区。禁止骨灰入棺土葬,大力提倡深埋、植被、不留坟头。

  四、严禁私占耕地、林地乱建坟墓。凡未经批准建造的空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由户主自行平毁;逾期未平毁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强制平毁。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棺木等土葬和封建迷信用品及无照经营墓碑料。已做的棺材在2003年1月31日前由乡镇统一回收,调换骨灰盒免费供应券。

  六、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禁止在丧葬过程中从事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违反通告规定的,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2113207或2046648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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