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
(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建立业主责任制、经营者承诺制和行政监管制,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批发交易市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菜市场、超市、便民连锁店及配送企业等投资创办者及提供场地的出租者;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所称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主责任制
第四条 “菜篮子”企业业主是“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质量卫生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业主在出租或自己经营的场所,应具备整洁卫生的环境条件,设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室(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抽样检测和对有问题的“菜篮子”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并收取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出现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七条 业主对“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就“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告知经营者,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作出承诺;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都要具备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实行登记追溯制,监管经营者进货应取得有关凭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出现问题予以追溯;
(四)实行场内公示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公示牌,以利消费者了解选购;
(五)实行信用记录制,将经营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失信行为较多的予以警戒,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六)加强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复检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
(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公平秤。
第三章 经营者承诺制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就其所经营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向消费者、业主和行政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商品达到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与业主签订“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合同或公约,明确各自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做到文明、诚信,合法经营;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抽样检测,不得拒绝,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置防蝇、防尘、防腐等卫生防护设备,同一摊点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兼营生食和待加工食品;
(四)对出售的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即予调换或退货。因质量卫生使消费者中毒致病,应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下列食品: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因病、毒致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4.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及注水的肉类食品;
5.掺假、掺杂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四章 行政监管制
第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菜篮子”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部署不同阶段“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工作重点,指导“菜篮子”项目的发展,沟通“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信息,交流“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经验;
(三)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对建立生猪、菜牛等畜禽定点屠宰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参与竣工验收,并核发《屠宰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巡检工作,做好“菜篮子”商品的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提供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时处理“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问题。协调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强化“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食品摊贩,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核发健康证明;
(二)加强卫生监督,检测蔬菜农药残留及其他“菜篮子”商品有毒有害物质,对有卫生安全问题的“菜篮子”商品,向消费者公示;
(三)建立食品卫生预警预报制度,发布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引导业主和经营者经营安全健康食品,减少或避免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四)接受消费者对“菜篮子”商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做好商品的复检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业主和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核发营业执照;
(二)监管业主职责、经营者守则等履行情况,对诚信经营进行记录、建档和公示;
(三)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录中的“菜篮子”产品,从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标志方面加强监管,在生产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管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菜篮子”商品行为的力度;
(二)定期对全市“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三)做好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检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蔬菜、畜禽、水产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入流通领域而发生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进行追溯,并及时处理;
(二)对外地进入我市交易的畜禽产品,检验其检疫和准调证照、生猪耳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进入我市交易,并通报调出地的畜牧管理部门;
(三)对水产品中检查、检测出有质量卫生安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对“菜篮子”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负责“菜篮子”企业日常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菜篮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业主、经营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政纪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