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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
  (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建立业主责任制、经营者承诺制和行政监管制,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批发交易市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菜市场、超市、便民连锁店及配送企业等投资创办者及提供场地的出租者;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所称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主责任制


    第四条 “菜篮子”企业业主是“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质量卫生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业主在出租或自己经营的场所,应具备整洁卫生的环境条件,设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室(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抽样检测和对有问题的“菜篮子”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并收取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出现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七条 业主对“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就“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告知经营者,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作出承诺;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都要具备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实行登记追溯制,监管经营者进货应取得有关凭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出现问题予以追溯;
  (四)实行场内公示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公示牌,以利消费者了解选购;
  (五)实行信用记录制,将经营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失信行为较多的予以警戒,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六)加强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复检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
  (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公平秤。

第三章 经营者承诺制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就其所经营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向消费者、业主和行政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商品达到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与业主签订“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合同或公约,明确各自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做到文明、诚信,合法经营;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抽样检测,不得拒绝,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置防蝇、防尘、防腐等卫生防护设备,同一摊点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兼营生食和待加工食品;
  (四)对出售的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即予调换或退货。因质量卫生使消费者中毒致病,应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下列食品: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因病、毒致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4.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及注水的肉类食品;
  5.掺假、掺杂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四章 行政监管制


    第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菜篮子”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部署不同阶段“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工作重点,指导“菜篮子”项目的发展,沟通“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信息,交流“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经验;
  (三)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对建立生猪、菜牛等畜禽定点屠宰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参与竣工验收,并核发《屠宰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巡检工作,做好“菜篮子”商品的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提供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时处理“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问题。协调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强化“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食品摊贩,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核发健康证明;
  (二)加强卫生监督,检测蔬菜农药残留及其他“菜篮子”商品有毒有害物质,对有卫生安全问题的“菜篮子”商品,向消费者公示;
  (三)建立食品卫生预警预报制度,发布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引导业主和经营者经营安全健康食品,减少或避免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四)接受消费者对“菜篮子”商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做好商品的复检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业主和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核发营业执照;
  (二)监管业主职责、经营者守则等履行情况,对诚信经营进行记录、建档和公示;
  (三)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录中的“菜篮子”产品,从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标志方面加强监管,在生产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管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菜篮子”商品行为的力度;
  (二)定期对全市“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三)做好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检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蔬菜、畜禽、水产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入流通领域而发生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进行追溯,并及时处理;
  (二)对外地进入我市交易的畜禽产品,检验其检疫和准调证照、生猪耳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进入我市交易,并通报调出地的畜牧管理部门;
  (三)对水产品中检查、检测出有质量卫生安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对“菜篮子”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负责“菜篮子”企业日常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菜篮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业主、经营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政纪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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