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社保发[2003]56号

  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087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341元)。因此,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四、特区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宝安、龙岗两区工伤保险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缴费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比例逐月缴纳。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