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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 2001-08-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1]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狂犬病是一种只能预防而不能治疗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我市在连续多年无人间发病的情况下,从1999年开始出现多起狂犬病和狂犬伤人事件,疫情处于回升状态。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现对我市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狂犬病防制与犬只管理工作的认识。狂犬病是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要充分认识防制狂犬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克服松劲、畏难、厌战情绪。目前城市、农村养犬大量增加,貌似健康犬只带狂犬病毒率也在上升,城市发生狂犬病的概率更大。城市是大量人口聚居的地方,喂养大量犬只给城市管理、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城市的对外开放和改善投资环境。农村养犬的增多,犬咬伤人数增加,更加大了发生狂犬病的可能性。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防制狂犬病和犬只管理工作的认识,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事情,切实抓紧抓好。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搞好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

  二、加强限养区养犬管理。认真贯彻《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限养区的限制养犬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养区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限养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属)委员会,应确定有负责治安工作的人员兼管本单位或所辖区域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具体限养 范围由各县区自行划定。对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全市限养区养犬的审批、免疫和测毒等工作的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用于狂犬病防制工作。三区在限养区养犬管理工作中,应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行 动,防止犬只互相流动。

  三、强化农村管、免犬工作。贯彻《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农村养犬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不免就灭的原则。定期对犬群实施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必须坚持养犬必须免疫的原则,采取定点免疫等形式努力提高犬只免疫率,农村平原地区达到80%,丘陵达75%,山区达70%。要教育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养犬免疫的必要性、重要性,自觉依法养犬。要确保犬苗质量和注射剂量,做到免疫有效。养犬必须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养犬审批工作,养犬应控制在户平0.2只以内,负责辖区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和违章养犬。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大力宣传,让群众养成拴养犬只的习惯。努力减少犬伤人。

  四、广泛宣传,分步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狂犬防制知识及狂犬病的危害性,颁发通告,深入宣传《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使养犬者知晓狂犬病的危害和限制养犬的规定。
  7-8月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地要大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和养犬管理规定,让群众主动接受管理,自觉免疫和测毒。
  9月为集中审批、办证工作时间,各县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登记、办证工作,把限养区犬只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0月份为查漏补缺阶段。要集中人力,对拒绝管理的,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予以捕杀,并对违规养犬的犬主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保证限养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加强检查督促,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管、免、灭'综合防制措施,严格养犬审批制度和拴养制度,不准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严禁违规养犬,凡属违章养犬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肃查处。通过加强管理,使限养区的养犬审批率达 到95%以上。畜牧部门要提高免疫注射工作质量,犬只免疫率应达95%以上。卫生部门要加强犬咬伤伤口的正确处理。市狂防办要加强督促检查,使各县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限养区犬只管理工作,杜绝违规养犬现象,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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