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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心粮库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10号

50867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      2003-12-11     有效    环保气象      修改  删除      2007-04-15 12:12: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购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我市粮食产需和流通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积极发挥粮食流通设施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需平衡和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21号)精神,现就加快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建设中心粮库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增加了粮库建设投入,促进了储粮能力的提高和仓储条件的改善,我市粮食仓储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我市粮食产需缺口不断增大,供给粮源将由当地收购为主逐步转向以外购为主的格局,目前,我市粮库分布散、条件差的现状已不能适应粮食流通的发展要求,难以发挥有效的调控作用。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的忧患意识,按照有利于加强库存管理、有利于安全储粮、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中心粮库建设。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中心粮库建设
  各地要把中心粮库建设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争取在三年内完成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任务。在规划和建设中心粮库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中心粮库的规模。各地要认真摸清当地粮食产需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确定符合当地粮情而且较为合理的中心粮库规模。二是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中心粮库的布点。各地要按照管理相对集中,设施比较先进,集散更加便捷的要求,论证粮库布局,科学确定中心粮库的定位。三是要着眼加强储备粮管理,力求粮食流向合理,从降低经营管理成本角度建好中心粮库。

  三、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建库资金落实
  中心粮库建设资金投入较大,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原财政盘子中用于定购粮价外补贴结余资金可用于中心粮库建设,并从实际出发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粮食部门要千方百计挖掘潜力,通过撤并农村收购库点、城市中心老库和闲置库腾笼换业等置换资产,筹集建仓资金。各地对粮食部门在资产置换和建库用地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并对各项规费给予减免,以降低建库成本。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中心粮库的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心粮库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关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和责任,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中心粮库规划布局、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的指导与服务,保证中心粮库建设的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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