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广元剑(阁)金(子山)公路及赶场垭隧道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7-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113号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剑金公路赶场垭隧道及公路收费立项的请示》(广交发(200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元剑(阁)金(子山)公路及赶场垭隧道是成都至广元高速公路的连接线,经四川省计委川计交邮(1998)1571号同意立项建设。该项目公路长24.2公里,隧道双向单洞长1705米,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定的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3232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地方自筹550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7732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收费年限要求控制在10年以内,全线设收费站1个。
  以下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09号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