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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全省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2]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实行纸质、电子文件收发双轨运行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1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为推进电子公文运行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公文运行工作,提高办文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在通过纸质公文进行分发的同时,从全省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即原二邮系统,以下简称专网)上予以发布。内部明传电报将从2002年11月1日起,由专网传输,原则上不再以纸质方式发送。

  二、从2002年1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各类公文,必须电子公文、纸质公文同时报送。只报送纸质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尚未联网的单位应抓紧做好联网工作,11月1日前仍无法联通的,应在报送纸质公文时附上软盘。电子公文通过专网传送至“浙江省政府公文收件箱”。各用户单位使用Notes系统上报公文时,只需填写 '上报公文”表单中相应的内容即可发送。公文标题、主题词,由用户填写;正文内容,由用户以“引入”方式填写,同时在文件的版记后以“附加”方式加入公文的Word文档。电子公文在专网上传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安全、保密。在加密机到位之前,网上只传输非密级的电子公文。秘密级和机密级的电子公文通过软盘报送,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电子公文报送。

  三、为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各级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都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办公室(厅)应有1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传递、接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此件不另行文,只发各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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