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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纳溪区农村电价中场镇居民生活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70号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纳溪区场镇居民生活照明综合电价的请示》(泸市价工(2001)3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计委川价字工(2000)21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农村电网改造后的电价基本上不高于改造前的电价,经研究,并结合纳溪区场镇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纳溪区农村场镇居民生活实行综合平均电价,由原执行的0.72元/千瓦时,调为0.60元/千瓦时。其他农村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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