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1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最近,国家林业局批准了《四川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同意在我省乐山、宜宾、广元、凉山4市(州)的沙湾、夹江、犍为、沐川、珙县、高县、筠连、兴文、青川、旺苍、西昌等11个县(市、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保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已取得的成果。除国家林业局批准同意的4个采伐试点市(州)在2001年度内有商品材采伐计划外,其他市(州)仍然要执行商品材零计划,森林资源的采伐消耗仅限于农民自用材和烧材,不得借机使用商品材采伐限额,不得安排任何商品材采伐,更不得采伐天然林。

  二、各试点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市(州)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和超限额、超试点范围和超计划采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试点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四川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和有关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及时编制本地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实施方案;同时,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程,选择市(州)级以上具有调查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设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严禁弄虚作假,设计率必须达到100%。低产林改造和主伐中若实施皆伐,其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抚育间伐必须划号定株采伐,严禁砍大留小;零星采伐要严格监管。各试点市(州)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报告要及时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实施采伐作业。

  四、各试点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四川省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方案》、省林业厅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及伐区作业设计组织实施采伐,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采伐技术规程,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禁超限额、超方案和超设计范围采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和已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实施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采伐作业完成并经省、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要于当年或次年上半年完成造林更新任务,确保造林更新的质量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的标准,3年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五、各试点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运输总量指标、运输路线组织运输,不得突破下达的木材运输总量指标核发运输证,发证率要达到100%。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过往木材的盘查力度。对非试点县(市、区)的商品材,一律要追查其来源;特别是对非试点县(市、区)开具的木材运输证,要进行严格查验。不得准许各种违法运输。

  六、各试点市(州)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按期完成试点任务。9月10日前,各试点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编制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和伐区作业设计,并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9月11日至9月25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试点市(州)试点实施方案和伐区作业设计进行审核并批复;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至11月30日,各试点市(州)实施采伐;12月1日,各试点市(州)全面停止采伐,未使用完的采伐指标不得再安排,超期采伐按乱砍滥伐论处;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试点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写试点总结报告,并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出专人到试点市(州)指导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伐区作业设计,组织专业队伍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督,对伐区和迹地更新进行验收。整个试点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四川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2001年7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