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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3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29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城乡用电的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多年的心愿。这次降低农村电价,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重要步骤。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降低农村电价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二、降价的原则
  (一)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综合变以下非普工业用电到户价格现行为0.85元/千瓦时及以下的,统一降到0.708元/千瓦时;高于0.85元/千瓦时但不超过0.90元/千瓦时的,统一降到0.75元/千瓦时;超过0.90元/千瓦时的,统一降到0.80元/千瓦时。
  (二)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综合变以下除非普工业用电以外的所有各类用电到户价格均按浙价工[2000]28号文件中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的目录电价水平执行。

  三、降价的审批权限
  各市物价部门应会同电力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及时降低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的农村电价,并于9月底之前报省局备案。

  四、降价执行的时间
  降价后的价格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地因降价而减收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由省里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价折让等办法酌情考虑。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电价降价过程中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好处落到实处。同时请各地按附件要求进行填报,并按附件规定的格式(不得擅自增删内容)做成Excel电子表格,报市物价局会同电力部门审核。请市物价局于10月30日之前将经审核的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填报的电子表格和文档统一汇集后,用正式文件(含电子邮件或3寸磁盘)的形式,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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