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284号
市、县(市、区)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电力(供电)局:
经研究,现就2002年浙江电网销售电价的在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省计划的中小化肥用电(合成氨和磷肥用电)价格在2000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对应的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元,计划外的用电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2001年以来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其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按浙价工[2000]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其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以上各项除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自认定当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均自2002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