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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284号

市、县(市、区)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电力(供电)局:
  经研究,现就2002年浙江电网销售电价的在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省计划的中小化肥用电(合成氨和磷肥用电)价格在2000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对应的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元,计划外的用电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2001年以来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其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按浙价工[2000]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其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以上各项除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自认定当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均自2002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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