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273号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印刷业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和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登记表收费项目的函》(浙新出函[2002]18号)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和《关于重新公布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2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如下: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30元(包括正副本、申请表)。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56号、浙财综[1999]26号)同时废止。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