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120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房管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消费者和业主负担,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10--0.60元,超过1元的需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对已购买商品房尚未入住的住户,不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仍按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321号文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