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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小春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及朱总理的批示精神,现将做好全省2001年小春粮油购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认真做好小春粮油收购工作
  去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全省粮食种植面积有所减少。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今年我省的小麦继续纳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小麦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继续实行定购价和保护价两价合一的综合收购价格和地区差价、品质差价、新陈差价政策,对优质粮食实行优质优价,以促进粮食在地区之间的正常流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已经下达,各地必须认真执行。油菜籽仍实行放开经营政策,收购指导价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按照依质论价原则积极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停收,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超额完成收购目标的地方和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优质粮食实行优质优价,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等外劣质粮食,不列入保护价敞开收购的范围。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封闭运行”的原则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和必要的收购费用。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集、腾、并、转和积极促销等各种措施,千方百计解决收购仓容。要严格执行户交户结政策,及时向农民兑付粮食价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粮食购销企业向农民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任何款项。

  二、搞好总量平衡,确保粮食安全
  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继续实行和完善粮食定购制度,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粮源。去年,省政府已对有退耕还林的地区调减了粮食定购任务。今年新增退耕还林面积定购任务的调减仍按照去年政策执行。对城市建设和国家重点工程(公路、铁路、机场、水库等)占用耕地及结构调整后完成定购任务有困难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作适当调减。粮食定购品种结构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将落实的分品种定购任务报省粮食局备案。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未出台之前,在粮食主产区继续实行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为主的政策,对没有种粮或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农户,可直接征收代金。农税粮的征收数量以税金折合粮食计算,其折算价格按当年收购的实际品种、实际等级的综合价执行。农税粮入库后再与税务部门结算。
  继续大力推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各级政府要把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纳入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农业部门和粮食部门做好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鼓励发展优质商品粮食生产,将我省商品粮食的品质推上一个新台阶,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由数量优势向质量、效益优势转变,为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居民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超储费用补贴政策,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销售情况制定不同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在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前提下,可以调整超储补贴方式,适当增加销售环节的补贴,以鼓励购销企业的销售积极性,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州政府自定。今年粮食购销目标任务由省粮食局分解下达。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粮食购销企业在顺价销售的前提下积极促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省外购进的粮食不抵销售任务,不享受奖励政策,不计超储补贴,不减免税费。各级粮食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将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销售指标进行层层分解,把促销工作落到实处。

  三、继续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调运和供应工作
  作好退耕还林粮食调运和供应工作,是维护退耕农民利益,推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粮食、林业、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搞好粮源筹集、调运、供应和结算等工作。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确保退耕还林补助粮及时供应到退耕农户。退耕还林补助粮必须向农民供应粮食实物,严禁向农民折价兑付现金,以确保退耕还林试点顺利进行。要及时总结、推广退耕还林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按照管好收购、规范批发、搞活零售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粮食批发要继续执行现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及有关规定,粮食收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审核入市收购资格,不得擅自扩大进入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范围。禁止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直接进入农村收购粮食。任何企业进入农村直接收购小麦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保护价收购政策,严禁降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同时,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允许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粮食。继续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和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落实到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粮食、税务、物价、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各级政府要针对粮食收购主体增加的情况,组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市场巡查、监督、督导队伍,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积极支持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作用,调剂粮食余缺、搞活粮食流通。

  五、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我国粮食生产流通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粮食总量已由过去的紧张平衡变为相对过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的粮食供给尚未根本过关,继续深化粮改和巩固粮改成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粮食工作中的新情况,帮助解决新问题,切实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四川粮食安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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