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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 2001-04-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川地税函[2001]9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检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省局要求各地,一要加强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资金来源;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奖励标准控制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严肃奖励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奖励基金;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和举报奖励的保密工作,严防因工作不当发生泄密事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对奖励个案的宣传,并注重宣传方法,以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税,增加案源,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创造条件。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按本办法对举报偷税、逃税追缴欠税、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精神奖励包括对举报人口头表扬和公开表彰宣传。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前征得当事人同意。
  物质奖励包括奖给举报人现金或实物。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稽查分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来源。
  (一)争取省级财政专款;
  (二)税务稽查经费专项安排。
  举报奖励基金稽查分局管理使用,在不泄密举报人秘密的原则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含滞纳金、罚款但不包括各种规费、基金,下同)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补入库税款            最高奖励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
  1,000-10,000元以下的部分     4%
  10,000-100,000元以下的部分     3%
  100,000-1,00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00,000-3,000,000元以下的部分     1%
  3,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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