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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杭州办事处关于做好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审批、规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布文号:
 
 
  一、工作步骤 
  (一)各公司自行清理。 
  (二)保监办集中审批。 
  (三)工商登记注册。保险营销服务部持我办核发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具体要求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在市区的营销服务部的名称统一为“XX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XX路营销服务部”或“路第XX营销服务部”; 
  2、设在县(县级市)的营销服务部名称统一为“XX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XX县(县级市)营销服务部”或“XX县(县级市)第XX营销服务部”;3、设在县以下集镇的营销服务部名称统一为“XX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县级支公司全称)XX镇营销服务部”或“XX镇第XX营销服务部”。如果县支公司尚未设立,则“XX镇”前面应冠上县名。(摘自中国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保监浙发[2002]第024号文件) 
 
 
20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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