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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衢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衢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衢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市公安局
  为指导和推动我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尽快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市、县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公安、计划、规划、质量技监、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司法等部门要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完好、消防车道畅通,因故停水时应及时通告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艇、船迅速通行;电信部门要保障火警电话和其它消防通信线路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专用无线频点;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各级人民政
  府的参谋,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措施和意见,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加强社会面上的消防管理。
  (二)落实企业主管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积极推行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消防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未履行好职责,造成后果或留下隐患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搞好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能力
  (一)认真搞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须统一规划,市区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市政府发展规划。2002年底前,衢江区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人口在10万人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超20亿的城镇均应制订并实施消防规划。今后,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时要同步修订消防规划。
  (二)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按照城市发展到哪里,消防设施建设到那里的原则,继续实施《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通信、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的落后局面,初步解决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问题,2003年底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加快消防站建设,解决市区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十五'期间,市区要建立特勤中队,县(市、区)公安消防中队设立特勤班组。2002年底前,衢江区消防站要建成投入执勤;随着市区西区的开发,要建成西区标准型消防站;消防站的布局装备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同时要考虑发展微型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的配备要符合实战需要,增添大型水罐车、登高车等;改善装备结构,满足执勤备战工作要求。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广电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活动。2002年底前,要设立电视消防宣传专栏,2005年底前建成消防教育馆,每月向社会开放消防站一次,欢迎人民群众参观并接受咨询。继续利用'119'消防日,集中开展大规模的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三、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装备、营房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应列入正常政府保障体系,确保逐年有所增长,积极争取将消防联防队伍经费开支列入各级政府的正常预算,保证消防联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为解决消防设施及装备经费,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改善消防装备。市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净额中划出1%,用于消防设施及装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三)积极发挥金融、保险在保障和促进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等单位,应积极投保。各级金融、保险机构要与消防部门紧密结合,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可从企业防火补助费中划出一定比例弥补消防办案经费。
  (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发展消防事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各界筹措消防资金,用于消防事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筹措消防资金,用于地方消防建设。

  四、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一)现役制消防部队是灭火救灾的主要力量,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逐步增加公安消防部队干部或公安民警编制名额,西区特勤消防站的人员编制在2005年底前到位。在积极争取干部编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防火、灭火业务干部比例,保留技术骨干,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力量建设。
  (二)按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增加公安职业制民警,充实基层消防监督干部队伍。根据各地条件,充实消防监督力量,缓解当前基层公安消防监督任务繁重而监督人员不足的矛盾。
  (三)在争取现役制消防兵员的同时,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十五'期间,市里要建立志愿消防支队,各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大队,切实增强整体抗御火灾能力。凡在公安消防队保护半径范围以外国民生产总值达10亿元的乡镇,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应在3年之内建立专职消防队。要督促生产规模大、火灾隐患严重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建立和巩固专兼职消防队。鼓励城乡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
  (一)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十五'期间,市本级消防机构形成数据中心分布格局,省级指挥中心至市级指挥中心形成光缆宽带网,市级指挥中心至县级建成2M以上的宽带网络,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实现计算机网络的实时图像传输及视频流分布,并逐步将网络延伸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专职、志愿消防队。
  (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督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消除'三合一'企业('三合一'企业是指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
  深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以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为重点,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对广大农村、居民区和辖区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严防失控漏管。
  推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资格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分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审验分离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严格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消防产品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进一步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力度。
  (三)加强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加快灭火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建设。结合士官制度改革的特点,实行分级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科学制定灭火预案,切实提高消防部队的灭火实战能力。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职能,在承担灭火任务的同时,提高处置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部队的政治思想建设和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干部激励竞争机制,实行防火监督检查人员、灭火指挥人员岗位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官兵防腐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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