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76号
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