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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1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78号

成都、绵阳、南充、泸州、雅安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统一领导部署,各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本地区监测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确定我省首批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为2家批发企业:成都市医药公司、绵阳市药业集团公司;6家零售药店:泸州市宝光药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天诚大药房、南充市模范街和平药房、雅安市医药公司朝阳街药房、成都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四川省天源堂大药房;6家医疗机构:华西医大附一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充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雅安市医院。请各地物价局通知各有关单位认真填报药品监测定点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一),于4月1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信息中心。

  二、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原则上各定点监测单位于每月15日前报送全部经营品种的价格数据。鉴于此项工作刚刚起步,有大量的基础工作尚需落实,2001年各定点单位数据上报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数据时间为4月30日前。其监测品种按国家计委的有关要求实施,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监测内容见附表二)。

  三、各定点单位应如实准确填写价格监测资料报送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同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时,只公布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不得涉及任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为使商品价格监测工作规范化,形成制度和权威,省物价局将对各监测定点单位授予国家计委统一式样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铜制标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以及泄露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的,将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为切实搞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开发完成了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和发布系统软件。我局将组织对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进行培训,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附件:1.药品监测定点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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