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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代购代销地方电厂上网价平均水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1]66号

各市、州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独立电厂超基数电量结算办法和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川价工(2001)9号),对地方代购代销电厂上网价平均水平作出安排后,各地反映较大。为解决地方小电厂的困难,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采取相关措施,挤出空间,适当提高地方代购代销电厂上网价平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消二级均摊加价的成都市、绵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泸州市的代购代销地方电厂的上网价平均水平由每千瓦时0.196元(含税,下同)调整为每千瓦时0.225元。其它市、州的代购代销地方电厂上网价平均水平,在按省物价局川价工(2001)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测算出的平均上网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0.029元。

  二、各有代购代销电量的市、州物价局,按照调整后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和我局川价工(2001)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计算办法,测算安排各电厂的上网价标准,于4月1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上报表格仍按9号文件规定不变)。经省物价局平衡后,审批下达各电厂上网电价,并从2001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上网电量,按我局川价工(2001)9号文件规定办法测算出的上网价结算电费。

  三、这次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确定后,各电业局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上网电价,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地方电厂的上网电费,否则,将按违反物价纪律严肃查处。

  四、各市、州物价局在上报电厂上网价时,仍按我局川价工(2001)9号文件的规定,将各电业局截止2000年底的滚存金额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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