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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 2002-06-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39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关于《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
  湖州市水利局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河网供水水费收缴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价:按受益面积计算,标准为:
  粮食作物每年每亩0.8元;
  经济作物每年每亩1.0元;
  鱼塘每年每亩2.0元。
  (二)工业水价:按用水量计算(用水单位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标准为: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015元;
  贯流水、循环水(水质、水量不变的用水)按工业用水的30%计算。
  二、收缴办法
  (一)省、市属企业水费由市水利局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按季收取;其中由自来水厂供水的企业水费,由市水利局委托水厂代收。其他水费由各县水利局按行政区域收取。
  (二)市区农业水费和乡镇、村等企业的工业水费,由市水利局委托乡镇水利农机管理站代收。
  (三)市水利局按收费额的3%付给受托单位手续费。
  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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