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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 2001-01-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价信[2001]18号

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的规定,由国家计委主办、四川省物价局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正式出版发行。同年二月,省政府法制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的通知》(川价字综(1998)24号)。两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价公报》的宣传征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物价公报》以其内容的严谨、全面、及时和很高的法律效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推动对《物价公报》的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物价公报》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作为《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在价格管理和执法方面具体内容的载体,是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价格法规政策唯一的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省委省人大依法治省和省政府依法行政决议要求,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物价公报》所公布的文件,既是我省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监督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依据和有力武器。为此,各级政府法制、物价部门对《物价公报》的有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抓紧抓好。

  二、深入学习、贯彻《物价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逐月依法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局出台的有关价格、收费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出台的有关价格、收费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各项物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切实贯彻和运用《物价公报》,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和物价检查,推动全省物价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物价公报》,严格依法行政。

  三、积极宣传《物价公报》,做好征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正式出版发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物价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直接沟通联系,受到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的广泛欢迎。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物价公报》的学习、贯彻、宣传、征订工作。同时,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有关人士,要积极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价格管理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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