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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 2001-01-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重点出口企业是带动我省外贸出口,促进出口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为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出口,努力实现全省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协调制度。
  一、重点出口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发展外贸出口基础好,开拓创新能力强。
  (二)出口创汇潜力大,能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
  (四)出口规模逐年扩大,年出口增长率保持在两位数以上。

  二、重点出口企业的确定
  (一)根据重点出口企业的基本条件,参考上一年的海关统计,择优确定一批出口企业作为省级各有关部门重点联系企业。每年对重点出口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和检查,根据考核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二)重点出口企业由各市、州外经贸委(局)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外经贸厅汇总,并经省外贸出口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省外经贸厅公布。

  三、重点出口企业的主要责任
  (一)制订本企业出口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奋斗目标。
  (二)按照规划和目标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展外贸出口。
  (三)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及时、如实地反映本企业在出口各环节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支持措施
  (一)在安排使用国家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机电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项目、技术创新基金、扩大出口技术改造项目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技改基金等资金方面向重点出口企业倾斜。对出口退税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对重点企业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关金融部门给予重点支持。省外经贸出口企业担保公司优先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按实际出口需要发放出口核销单。
  (三)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商品检验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检验检疫部门对重点出口企业列入一类或二类企业进行服务。口岸、运输部门及时安排重点出口企业物资的出运,协助其解决好发生在省外、国外口岸的运输问题。
  (四)对属于配额管理的商品,在分配数量上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参加广交会、高交会等国内外展销会。采取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为重点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出国(境)提供方便。
  (五)省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出口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培训、信息和咨询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建立重点出口企业的联系制度
  (一)重点出口企业确定后,省外贸出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系领导、联系处室和联络员负责与重点出口企业的联系。联系领导原则上每半年到所联系企业走访一次;联络员除日常与所联系企业保持联络外,要经常到所联系企业走访,及时了解并解决企业出口中的具体问题,并将企业反映的问题、建议意见和办理情况报省外经贸厅汇总。
  (二)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制定联系重点出口企业工作制度,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重点出口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在出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每年牵头负责对重点出口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和检查,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调整重点出口企业名单建议,报经省外贸出口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重点出口企业在出口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重大问题,由省外贸出口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协调。
  (四)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协调,支持本地省级重点出口企业的发展。同时,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出口企业,进行重点支持,搞好跟踪服务。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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