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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 2000-11-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成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省文物管理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省文化厅领导下,代行全省文物管理职能。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长3名(副处级)。所需人员编制从省文化厅文化科技站现有编制中划转,人员经费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方式。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对外交流以及组织拍卖文物、出境文物的鉴定等工作。

  三、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省级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提出文物管理事业经费预算,并监督各项文物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指导全省大型博物馆的建设以及馆际协作、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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