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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12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资格认定。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参加,所有代建单位代建资格认定均须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代建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经市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
  现阶段先选择市内规模较大、有管理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若干家,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每一行业一般应当有两家以上有资格代建的企业。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产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只有具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企业,才可以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

  第九条 代建管理工作的分工。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中,城建、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采用全程管理形式的代建项目在签订代建委托合同时应列补充合同条款,明确补充合同签订原则规定,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应当经市计委和市财政局鉴证。其他项目代建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单位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建设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实行阶段代建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并负责项目的相关政策处理。
  (三)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了解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项帐户,按进度拨款。
  (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组织或参加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委托(招标)工作,并对可研和初设方案及概(估)算做好经济技术分析,审核工作。
  (二)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
  (三)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

  第十六条 奖励与处罚
  (一)项目建成后经建设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如包干有节余,代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分成,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70%或以上上交市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30%或以下由代建单位留成,代建单位留成收入的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如决算投资超过包干基数,超过部分投资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各承担50%。
  (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予罚款。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应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工期拖延由代建单位负责,并对代建单位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和分包。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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