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字农[2000]177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定价行为,切实解决药品价格的“虚高”问题,减轻病患者的用药负担,经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决定降低黄柏胶囊等中成药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表中降价的中成药,现行价格低于此次降价水平的,按现行价格执行,高于此次降价水平的一律执行降低后的价格。同品种其它规格应按降价幅度同比例下调。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到省物价局重新办理价格登记手续,逾期不得作价销售。
二、此次降价的药品,不分省内、外企业,统一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执行。
三、药品降价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降低实际出厂(批发)价格。
四、降低后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以前文件规定或登记价格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降价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黄柏胶囊等中成药零售价格降价表
黄柏胶囊等中成药零售价格降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