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规[2000]3号
省公安厅,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将增加对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省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招生体能测试的组织工作。由于在该项工作中将发生部分组织费用,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向参加体能测试的报考学生收取体能测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公安厅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报考学生进行体能测试,并收取体能测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体能测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财政专用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体能测试工作中租用场地、设备、器材及聘请人员等相应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