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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 2000-08-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10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水利电力厅更名为四川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和渔业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
  3、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
  (二)划出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取消对原厅属企业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省跨市、地(州)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四川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文站网的规划、管理。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铁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市(地、州)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产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省级和指导市、地、州、县水利、水产、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省管江河、湖泊、河口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八)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省乡镇供水工作。
  (九)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十)主管全省水产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对全省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指导渔船、渔港的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三)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治安消防、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组织编写省水利志和行业大事记;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四川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协调并仲裁部门间、跨市(地、州)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承办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政策调研工作;承办全省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会同有关处审查向省管湖泊、河道排行口的设置和扩大;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组织编制省省江河和跨市、地、州江河的水量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四川省水资源公报”。
  (四)财务与经济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水利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财务、会计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水利行业资金进行调度与衔接;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人事劳动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家工作;负责实施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评审全省水利行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指导水利系统劳动工资、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考核、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厅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及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厅属学校工作。
  (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全省水利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应用和技术推广工作;统一管理水利行业科技情报和计量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全省水利行业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办大中型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的初审转报工作;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验收;组织指导全省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的安全管理;负责省管江河的三线划定和清障工作;负责江河沿岸和跨(穿)江河建设项目评估审查;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
  研究提出全省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对水土保持法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九)农村水利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大型灌区规划;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十)审计处负责厅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对全省水利行业资金进行审计调查和监督。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副总工程师1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水政监察工作,同意成立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1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1名。承担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持正常的水事秩序;对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水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等有关事宜。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为省水利厅直属的县处级执法机构,总队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关于地方电力管理问题。省经贸委为省电力(含水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标准,对全省电力工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行业管理。省水利厅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
  (三)渔药、渔饲料的管理职责分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
  (四)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分工问题。省水利厅负责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约用水、采水和管网输水工作。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按照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六)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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