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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电信、移动通信公司条码查询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2000]136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
  最近,各地纷纷上报有关电信、移动通信公司条码查询卡收费的请示。经研究现对全省条码查询卡收费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户向电信、移动通信公司查询话费情况,电信、移动通信公司应当向用户提供方便,不得收取查询费。
  二、电信、移动通信公司为了方便用户,提供条码卡查询,应本着用户自愿购买查询卡,在不强制随同电话话费一并收取的前提下,可适当收取条码查询卡工本费,已开通此业务的地区工本费标准统一按IC卡20元/卡,磁卡10元/卡执行。已批复条码查询卡收费的地区,收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降下来。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旦发现强制用户购买的,立即停止此项收费,并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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