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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环城河水域渔民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21号

城区管委会、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区环城河整治需要,为规范环城河水域渔民迁移秩序,保护渔民利益,现将环城河水域渔民迁移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因环城河整治渔民需搬迁出原捕捞水域,不再重新安排捕捞水域,所设置的网簖永久性拆除的,适用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网簖补偿费。迁移渔民每户补偿网簖的数量以2001年度渔政部门核定的捕捞许可证上的数量为准,每副网簖补偿3000元。

  三、渔民座家船搬迁补偿费。每户补偿1艘,每艘5000元。具体搬迁事宜由船主自行负责。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人数以村为单位核算。按需要安置的渔业在册人口及符合赡养、扶养条件的渔业在册人口直系亲属人口数计算,每一人补助费为13000元。

  五、渔业人口的安置。从环城河水域迁移出去后需要安置的渔业人口原则不作计划招工安排。需要安置的人口由渔业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渔业集体经济组织,由渔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以后不得再从事外河渔业生产。
   在湖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八里店镇区域内农转非人员迁入月河街道,道场乡区域内农转非人员迁入朝阳街道,环渚乡区域内农转非人员迁入龙泉街道,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农转非人员迁入凤凰街道。

  六、其他有关规定。除每户一艘座家船搬迁予以补偿外,其他船只的搬迁不予补偿。座家船可迁入所在渔业村统一安排的位置,也可以迁入市公安局水警支队设置的寄泊处。
   渔民未经批准设置在河面及河岸上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在迁移的同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律不作补偿。
  迁移渔民的子女因迁移不再在原借读学校就读的,其所缴借读费由借读学校按比例扣除实际借读时间的借读费后予以返回。如需到其他学校借读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尽量给予安排。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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