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乐府通[2000]8号
为治理城市环境污染和防止扰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城郊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茶楼、游乐场、音像放映厅、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及加工业等均属本次综合整治的范围。
二、凡在本次综合整治范围内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未配置防治污染设施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以及产生恶臭、异味、噪声的修理业、加工业等一律暂扣营业执照,停止营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重新申请开业经营。
三、宾馆、饭店、小食店、烧烤店以及食品加工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重点整治居民楼下的餐饮、娱乐场所。已办理有关经营手续的,必须按环保要求重新验证,确认无污染和扰民事件发生的,申领排污许可证后予以保留,否则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转向经营。
四、机关、企事业、军队等单位所使用的2吨以下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燃煤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装置。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色、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责令停止使用。
五、宾馆、饭店、茶楼、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备用发电机等产生噪声、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边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违者予以取缔。
六、施工单位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的,必须在7月20日前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否则,收回施工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施工。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经环保等部门批准。
七、中心城区机动车禁鸣喇叭,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扰民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八、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中心城区环境保护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失职渎职。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000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