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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6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年七月六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职能交给省妇联。
  (三)转变职能。
  1、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咨询服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婚姻及儿童收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军供站的指导管理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省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四川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主管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地、州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市(地、州)、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地、州)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认定和宏观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审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四)拟定儿童收养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境外儿童领养登记工作。
  (十五)草拟收容遣送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省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及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查;拟定民政管理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省民政法制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政务监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公文运转、重要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四川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受民政部委托管理设在我省的全国性社团办事机构;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民政部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优抚处(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及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和伤病治疗;承担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安置处
  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主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指导基层各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和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四川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减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核查并发布灾情;组织抗灾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含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管理中央在川救灾储备物资;拟定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减灾合作Z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承担四川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七)区划地名处(挂省勘界办公室牌子)
  草拟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地、州排列顺序和行政区划代码的审核报批;颁发地名使用证和发布标准地名公告并监督检查;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省地名(即:街、路、巷、楼、门)标志的设置;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审定、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及工具书;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及市、地、州际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档案管理。
  (八)社会福利处
  草拟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拟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社会事务处
  拟定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婚姻(含涉境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民办婚姻服务机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批社会公共基地,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科研生产;负责省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及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主管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建设。
  (十)计划财务处
  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全省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Z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民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设协理厅直人员出国、出境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不含1999年度转业干部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党外副厅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双拥办和勘界办领导职数)。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省劳动厅负责的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划给省民政厅后,四川省老龄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并成建制划归省民政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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