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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60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映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企业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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