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综字[2002]16号
省外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 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外办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外办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外办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浙价费(1997)376号
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50元;换发.补发因私 价费字(1992)198号
护照,每本100元;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
本30元;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60元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 每证每国50元,沪100元/本,第二个国家起80 计价格(1999)466号,
元/本;京160元/本,第二个国家起100元/本 (1993)浙价发102号
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 每证60元 同上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同上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同上
驻外使(领)馆办理的认证费 50元/证 同上
(改为认证加急费)
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简单的10元/份,复杂的20元/份 价费字(1992)198号
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收费 比照国际标准制定 同上
往来香港特区通行证工本费 每证45元 同上
(二年有效期)
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 每证10元 同上
往来香港特区通行签注费 同上
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同上
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00元 同上
(涉企.涉农.社会)
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同上 同上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 同上 同上
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 同上 同上
商业文件认证费 同上 同上
民事类证书 同上 同上
驻外使(领)馆办理的认证费 同上 中央收
(改为认证加急费)
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同上 中央收 社会
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收费 同上 中央收 社会
往来香港特区通行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二年有效期)
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 同上 同上
往来香港特区通行签注费 同上 同上
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 同上 同上
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同上 同上